近几天来,连续发生了二起重大伤亡事故!
11月14日早上6点多,上海商学院一学生宿舍发生火灾,4名女生在火灾中跳楼身亡。
11月15日下午3点15分左右,杭州萧山区萧山风情大道地铁一号线出口附近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,坍塌口至少压了50余人,目前7人死亡16人失踪。
这二起事故或多或少暴露出了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。事故发生后,救援工作还是相当及时的。特别是杭州地铁塌陷事故的救援工作,还得到了国家安监局领导的肯定。事故中没有出现谎报和瞒报现象,整个救援工作及事故发生之后的现场情况还是公开的!浙江教育科技频道的《小强热线》栏目现场报道救援全过程直播。这样透明公开的的做法,应该是一种好的现象。这也可能是救援工作能及时展开的主要原因。
在此,想起了一个问题,那就是领导的责任追究问题。最近,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了规定,规定是这样的,“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,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,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。”
对官员的问责和追究,确定出这样一个标准,可能是为了可以操作。然而,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与领导挂钩,其实,可能也有些牵强。有些事故,其主要领导可能有责任;而有些事故则不一定是主要领导的责任。就最近的两起重大伤亡事故而言,上海商学院的火灾事故,其主要领导肯定有责任,灭火器过了期,只是一种摆设,充分说明商学院的主要领导其消防意识是淡薄的,当然负有责任;另外,火灾发生后,学生跳楼造成死亡,也可以看出商学院对学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也是不到位的。而杭州地铁塌陷事故,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肯定负有责任,发现了事故隐患,没有及时消除而继续施工,拿工人的生命当儿戏,肯定不是道歉就能解决问题的;另外,监理也有责任,分管此工程的领导肯定也有责任。浙江省的主要领导和杭州市的主要领导一定负有责任吗?这就很难加以肯定了。另外,煤矿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,难道一定要追究省长的领导责任?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后,看省、市主要领导是否有责任,除了看是否有官商勾结,谋取私利外,更主要的是要看他是否及时组织救援,是否隐瞒事故的真实原因,这一点其实十分重要!
对省、市主要领导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,其实也只是一种警告,过一段时间后,可能又要任命新职。对此,群众可能意见更大。
从另一个角度来说,把人的生命与官员的任免挂钩,是缺乏人道的!因为,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!现在各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时,往往下达了死亡指标,在这一点上,不管是基层的干部还是群众都意见很大。这可能与“以人为本”相悖。生命之于每个人的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能否进行量化?就每个个体而言,死亡50人与49人有何具体的区别?于是,是不是可以这样问,死亡50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免去一个官员的职务,那么,只要死亡人数不超过50人,事故中的渎职官员就可以继续为官一任了?
制定这样一个标准,来对涉及的官员进行问责追究,其做法应该是轻易的。这样做了以后,很容易造成官商勾结,共同瞒报事故的实情!共同去捂住盖子。这对于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是十分不利的!这也是造成“真、假记者造假案”发生的根本原因。
人的生命只有一次,一场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,无论死亡多少人,对于每一个个体、每一个家庭而言,后果都是一样的。因此,不能用死亡多少来衡量其官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。如果一定要这样做,那么势必出现谎报和瞒报的现象,势必影响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。
安全生产,零死亡才是关键!该问责的时候,不要去看死亡的数字是多少!